来源:英诚物流 发布时间:2023-08-17 18:21:24
继厦门港实施港口服务费、保安费、试点费减半、停车费一次性减免等相关政策后,宁波舟山港、天津港相继出台相关降费措施。
舟山港已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港口运营费减免措施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是,在原延长免费期的基础上,还免除港口运营一次性费用转移运营。
冷藏集装箱冷藏作业的部分船舶供应服务费减半,并进口到当地的空集装箱堆场。
对使用费给予优惠,以延长费用结算期。
宁波舟山港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降低港口运营费用的措施。
宁波舟山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确保港口外贸平稳发展。
广大客户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决定在原优惠延长免费期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疫情期间降低港口运营费用的措施。
现将实施情况通知如下:继续延长进出口集装箱入境免堆放期延长政策1月24日0时和2月9日24时。
2月10日零时入境的进出口集装箱禁堆期将继续延长2月10号零时入境的出入口集装箱禁堆放期。
禁止堆放期将继续延长20天。
1月24日零时入境的进口集装箱禁止堆放期和疫情结束时入境的进口容器禁止堆放期将产生转运作业的港口运营一次性费用供应服务费:当地冷藏集装箱港口进出口期间产生的船舶供应服务费的50%疫情结束时的1月24日零时;1月24日0时至3月31日24时至1月24时,当地空集装箱堆场进口期间产生的船舶供应服务费的50%;1月24日零时本地空集装箱港口进口期间产生的堆场使用费的20%,但费用结算期延长除外:6月30日1月24号零时在24日期间,因办理电子港平台业务而产生的集装箱运费结算期延长30天,现金支付除外。
上述范围内宁波舟山港口岸疫情结束时间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省市疫情结束时间为准。
已办理结算的客户应向电子口岸平台相关单位申请结算退款。
应根据特殊困难的实际情况,分别研究相关的优惠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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